精選好文信託被強制執行?——“國內家族信託第一案”的背後深思
之前的“國內家族信託強制執行第一案”引發熱議,這是國內首例涉及家族信託的案件,也是國內首例家族信託財產被法院凍結的案例。
具體來看,家族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家族信託財產是否能被強制執行或被保全等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
“國內家族信託強制執行第一案”
2020年12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披露了兩份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異議案裁定書,異議人分別為“外貿信託·福字221號財富傳承財產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這本是一個民事糾紛,但其中關涉1180萬元的家族信託財產。
楊某因起訴張某“不當得利”,過程中要求法院保全財產,法院遂查封、凍結了張某名下的財產,這其中就包括1180萬元的家族信託財產。
張某從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託資金受法律保護,法院不應對其實施財產保全,已保全的應立解除。但法院認為凍結不屬於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只是為避免委託人轉移信託受益權或信託理財回贖資金行為,予以駁回。
據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廉慧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發文分析認為:“委託人以資金設立家族信託之後,完成處分行為,信託財產就不再屬於其責任財產,原則上既不可以被強制執行,也不可被採取凍結等保全措施。”
而柏高原律師則認為,根據目前公開的法院裁定,受託人不得擅自將張曉麗的本金作返還處理,但不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處分等信託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更接近於“行為保全”,即禁止相關方作出特定的行為,此案的裁定整體上較為合理。
那麼具有獨立性的家族信託財產到底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呢?
柏高原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對“強制執行”如何理解的問題。我國在2019年時才將《強制執行法》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規劃中,正因為並無正式立法,如何理解“強制執行”不無疑義。《信託法》中所謂“禁止強制執行信託財產”,應理解為禁止通過法院的執行,將信託財產用於清償相關方所負債務,如強制將信託財產做返還或通過扣劃等手段償付相關方金錢債務等。
而本案中,法院反復強調僅禁止把信託財產返還給委託人,而非將信託財產用作償還當事人債務。所以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應屬於“行為保全”而非“財產保全”,即禁止受託人做出某種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保全實務中法院可以通過對案外人發出保全裁定,以禁止人向債務人做給付收益,防止給付後債務人未來無法履行判決。這種做法與本案中法院向案外受託人發出裁定,禁止受託人將財產返還委託人,在效果上是一致的。
但本案的熱議也反映出了當下家族信託行業的一些共性問題。
家族信託本身是一個個性化極強的財富管理工具,但“標準化”行銷可能忽略了其中的個性化需求。許多信託機構在讓客戶選擇產品的過程中或更在意壓縮成本,提供標準化的文本和服務,將個性化需求降至最低,可能導致難以顧及個案中信託架構、信託檔的風險的研判。
從信託文化方面來說,信託制度本應是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打理和管理信託,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信託義務。
但我國的信託中,委託人往往保留了大量權利,這也是本案所反映出的又一共性問題。
不容忽視,伴隨著近八年的發展,家族信託的一些不完善之處也得以暴露。
柏高原認為,當前的家族信託業務,均以金融機構信託公司為受託人,此類家族信託起點很高。但自然人作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則鮮有落地,目前應僅有極少量以自然人作為受託人的情況。
這是當下信託制度所面臨的一個最主要問題——未能普惠,這也導致普通民眾想要使用家族信託方式進行財富管理的路徑被切斷。
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對受託人的範圍進行合理拓展,並健全信託登記制度,讓信託制度能夠服務於廣大民眾。
此類問題的產生,柏高原認為和信託法產生的歷史背景有關。
在2001年《信託法》頒佈之前,我國的信託業務就已開展多年,但其間信託業務開展的各種亂象頻發,例如信託公司亂投資或是開展與信託業務並不十分相關的業務等。
某種意義上說,《信託法》的立法使命即為整頓這一亂象,是對那個歷史時期突出問題的回應。當然,這並不否認《信託法》依然能夠滿足民眾財富保全與傳承的基本訴求,只不過從信託制度普惠的角度看,立法有很大的完善空間。
日本的信託法律制度的變遷也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即從主要治理信託行業亂象到滿足民眾利用信託制度保全傳承財富訴求。
因此我國《信託法》的不足,恰恰是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之下民眾萌發的新需求所致。即使如此,柏高原對信託在我國發展前景十分看好。
《民法典》將遺囑信託納入,成為了與遺囑遺贈等並列的一種財富傳承工具,這使得我國信託不再單純表現其金融屬性,信託制度有望普惠;從供給端看,金融機構也紛紛將信託工具作為服務客戶的重要制度工具;從需求端看,隨著改革開放之後民眾財富的積累,財富保全傳承的需求已被喚醒。
“相信未來會有更多人選擇通過信託的方式保全、傳承財富。信託普惠時代即將來臨。” 柏高原說。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