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新型家族財富傳承工具——股權遺囑信託

2023 年 9 月 19 日

改革開放45周年後,中國創一代企業家們為家族企業制定合理的傳承方案或配套發展計畫的意識被喚醒,但在財富傳承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困境,尤其是家族企業的代際傳承。對於企業家們而言,相較於現金、房產等的傳承,股權如何更好的傳承是其財富傳承方案中的關鍵難題。

近來一項“股權遺囑信託”服務業務越來越受歡迎,在滿足當事人持股公司不因股權繼承影響公司運營的要求下,實現了當事人將股權作為遺產向子女平穩傳承的目標。股權遺囑信託,將成為一種新型代際財富傳承的有利工具。

本文將以案例的視角切入,從實操案例、理論基礎、法律規定三個角度淺析新型家族財富傳承工具——股權遺囑信託。

 

01 案例資訊

L女士擬以訂立遺囑的方式合理安排財產繼承事宜。其與丈夫於2010年結婚,2017年離婚,婚後育有二子,大兒子於2015年出生,小兒子於2018年出生,目前均隨L女士生活。

目前,L女士通過一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持有一家擬上市的公司47%的股權,該股權具有較高財產價值。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L女士決定上述股權作為遺產傳承給兩個兒子,但擔心其在兩個兒子未成年時發生意外,致使兩個孩子的利益受損。於是,L女士希望能夠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將股權傳承給兩名未成年子女,以便使後代子孫獲益,激勵後人。

經分析L女士的傳承意願和現有傳承方式,最後決定為L女士選擇股權遺囑信託這一傳承方案。

 

02 股權遺囑信託概述

最早涉及“遺囑信託”這一概念的文獻是羅馬法的《法學階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遺囑信託的概念進行界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民法典》對遺囑信託的明確以及繼承制度的完善為遺囑信託的適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綜合各類法律文獻並結合法律實踐,有學者認為遺囑信託兼具遺囑和信託兩者的特徵。對此,筆者深感贊同。筆者認為,遺囑信託需符合《民法典》和《信託法》中有關遺囑和信託有效性的規定,股權遺囑信託自是如此。

參照國外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國《信託法》等法律,有學者將遺囑信託定義為“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設立信託,在委託人去世後,受託人依據遺囑要求,為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委託人的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處分財產的行為”。

股權遺囑信託,即以公司股權為單一或者主要信託財產,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設立的遺囑信託。

 

03 股權遺囑信託的法律實踐

股權遺囑信託通常表現為委託人(立遺囑人)在生前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受託人,在委託人死後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對該部分財產的規劃進行管理和分配,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分配、使用及給付等。股權遺囑信託一般於委託人簽署遺囑信託合同時成立,在遺囑信託合同約定條件成就時生效,一般信託合同會約定在遺囑生效且遺產交付受託人時生效。當遺囑信託生效時,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訂立人的意願對遺產進行管理、處分,受益人按照委託人制定的收益方案享有財產及收益。下圖為股權遺囑信託的基本架構。

需注意,由於股權遺囑信託是“遺囑”+“信託”模式,股權遺囑信託通過訂立遺囑方式設立,因此其有效設立需要滿足遺囑訂立和信託設立的要件,訂立股權遺囑信託協議需要參考《民法典》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考慮到L女士持有股權的特殊性以及受益人目前仍未成年缺乏理財能力的情況,在股權遺囑信託協議中設立了受託人以及遺囑執行人,如若L女士突發意外,則先由受託人以繼承方式獲得該財產,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間接享有有限公司的股權權益。同時,考慮到受託人並未參與公司經營,為避免受託人在不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的情況下不知如何行使股東權利,應L女士要求,在遺囑信託中約定“在受託期間就《合夥企業法》規定的需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事項應與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法定代表人保持一致行動,除非法定代表人的意見對受託財產可能造成損害”,以此來最大程度保障委託方的利益。

為股權遺囑信託的有效設立,律師與L女士進行溝通,一致決定前往公證處對股權遺囑信託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遺囑信託協議的穩定性,保證其效力。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在充分瞭解案件情況後,根據股權遺囑信託的特殊性,為律師提供遺囑公證相關檔作為參考,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製作了股權遺囑信託公證的筆錄檔,明確了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據此為L女士辦理了股權遺囑信託公證業務,確保遺囑信託的有效設立與後續實施。

需要提醒的是,在目前沒有法律對遺囑信託法律屬性進行明確的情況下,欲通過設立遺囑信託的方式傳承股權的企業家們,在股權遺囑信託協議中,最好直接明確協議的性質為“遺囑”,這樣便於在股權遺囑信託生效後,受託人能夠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佔有信託財產,從而規避了股權轉讓過戶所產生的各項稅費。另一方面中,遺囑人可設立遺囑執行人來管理遺囑財產,從而更好地保障委託方的利益。

 

04 設立股權遺囑信託的優勢

遺囑、保險、贈與作為傳統的財富傳承工具,滿足了大部分人的財富傳承需求。但是隨著財富的不斷增長,國家對一些財產的轉移與流轉監管也進一步加強,部分財產的傳承便出現了危機。與傳統財富傳承工具對比,信託以其更完善的財富保護機制,更靈活的財富傳承方式,更優惠的稅收統籌等優勢逐漸佔據了更廣闊的市場。

財富保護優勢

我國《信託法》第16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固有財產的一部分。換言之,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這就意味著委託人和受託人一旦進入信託法律關係,個人財產和信託財產之間便建立起財產隔離機制,信託財產不會因委託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債務負擔、婚姻變化、死亡事實等發生變化,從而保障了信託財產的價值穩定和正常傳承。股權遺囑信託的財富保護優勢具體體現在(1)破產隔離;(2)排除強制執行;(3)防範婚變風險三個方面。

財富傳承優勢

根據委託人的實際需求,股權遺囑信託可以靈活設定信託協議條款,如信託存續時間、信託財產分配方式等,從而使得委託人的傳承意願得到全面貫徹。

稅收統籌優勢

“遺產稅”一旦開徵,通過繼承方式傳承財富將面臨較高稅負,通過設立股權遺囑信託,一定程度上可以合法的規避按照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方式繼承財產而產生的巨額“遺產稅”,從而保障委託人財產價值的穩定。

 

05 展望

股權,作為財富傳承的對象之一,以遺囑信託方式傳承,可以保護此部分財產利益免受債權人追索的風險,不失為一種具有巨大優勢的新型財富傳承工具。

律師辦理股權遺囑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為委託人制定周詳的遺囑信託計畫,並與公證機關合作探索,共同設立,開拓了股權遺囑信託業務辦理的途徑,保障了股權遺囑信託的有效設立和家族財富的平穩傳承。通過公證人與律師的高效配合,遺囑信託與股權繼承的縱向融合,在財富傳承領域發揮了更大的效能,真正實現了“人財兩全”的財富傳承規劃目標。未來,將會進一步致力於股權遺囑信託方面的實證研究,為當事人的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保駕護航,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文章來源:維家家事作者:戴 維、梁 婉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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