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財富管理視角下:新公司法對私人財富的四大影響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或“新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法的全面修訂,涉及股東出資形式、期限、股東權利、公司高管責任等重大修改,旨在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規範公司、股東、高管公司治理與外部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作為財富管理律師,筆者認為新公司法的修訂內容,對於身份是企業家的高淨值人士而言,好似一個需要“補課”的“認證考試”——企業主不懂新公司法,存在機會與風險的盲區不自知。
一、新公司法提高了企業的效率與靈活性,有助於增強企業活力
公司作為“人合”性營利組織,內部自治是活力的來源。新法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可以採取電子通信方式,這將大大提高公司經營的靈活性與效率。新法修訂後,“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不再屬於法定的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可自由決定前述事項是否列入股東會決策範圍,還是授權給董事會。新法規定,股東對外轉讓不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保留了其他股東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大大提高了股權流動的效率。
隨著我國大量企業傳承進程的發展,現實中越來越多創始股東慢慢退出公司經營管理,因此,強調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管理決策核心,同時對高管施加更加嚴格的“受託”責任,是建立中國現代企業治理制度的各類企業,尤其是現代民營企業、家族企業,必將面臨的時代課題。在筆者看來,新公司法給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劃分留出更多靈活的空間,與時俱進、突出了股東的“出資”屬性,而不是“經營管理”屬性,有助於整個社會把股東出資與管理者決策分開,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促進更多人士、家庭願意把富餘資金投入到實業產業中,創造更多的民間股權財富,而不用擔心佔用過多精力。
二、加強對股東權利的保護,規範股東出資等法律責任
關於股東的出資範圍,新法增加了股權、債權等種類,擴大了出資範圍,有利於盤活私人財富,促進經濟的活力。關於股東的知情權,新法增加了股東查閱公司資料的範圍,如股東名冊、會計憑證(修訂前財務資料只能查閱會計賬簿與會計報告);股東查閱公司材料,甚至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進行。新法對於知情權的新增規定,有利於保護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或者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股東的權利。關於股東分紅權,新法規定,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這有助於解決現實中“分紅難”的問題。
股東最大的義務就是履行出資義務,新法關於促進股東出資、充實公司資本增加了頗受關注的新規定:1.新法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2.股東到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會應當催告,經催告與寬限,股東仍未實繳的,可以對其發出失權通知,即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3.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新法之前,公司的出資期限允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並沒有明確的法定期限。本次新法新增了公司“五年”出資期限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規定,有利於公司資本充實、有效“勸退”能力不夠的衝動創業者。
由於“出資”是股東的核心義務,新法為了促進公司資本的充實,強化了股東出資不到位,追究其他股東補繳責任及股權轉讓前後的關聯責任。例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股東失權後,未能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其失權股權的,由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了,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的保護公司的相關權利人、如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股東利用公司“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套取利益。
對企業主而言,股權是家庭的核心財富。股東的義務不清晰就會導致因為違反規定帶來的財富風險與挑戰。股權的安全與價值不僅和公司經營狀況相關,也和股東對股權的風險管理能力相關。筆者認為,新法實施前的窗口期(2024年7月1日前),企業主(股東)迫切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清晰地梳理新公司法下股東的“權利清單”與“義務清單”(尤其是後者),才能清晰地讀懂公司法裏的機會與風險。
三、促進公司內部治理的完善、加強高管的治理責任
新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而是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取代。與之前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相比,新法強調了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的核心管理職能,簡化了公司治理。
與此同時,新法也加大了公司高管的責任,促進高管對公司、股東盡職勤勉。比如新法規定,董事會未及時對逾期股東進行出資催繳、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公司違反新公司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新公司法下,無論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獨立董事)還是監事,都承擔著非常嚴格的“忠誠勤勉”義務,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等法律後果。新公司法下,進一步明確了擔任公司高管不光是權利和榮耀,更是責任和風險。
筆者認為,每個公司的高管都應該有一份“職責手冊”,輔導、考核、提示高管是不是完成法定的“標準動作”,通過清單化管理,在新公司法的促進下實現高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職業化。對很多民營企業、家族企業而言,要有更強的高管職責清單意識,而不是混同“股東”“高管”的角色與邊界。各司其職、建立清晰的股東、公司、高管權利與義務的邊界,才能實現企業傳承中家族治理的優化。
當第一代逐漸老去,二代開始接班,整個社會將進入家族股權關係更加複雜的時代,因此建立起家族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收益權“四權分設”治理架構,方能打造不斷貢獻社會價值和家族利潤的百年企業。
四、新公司法未能對股東婚姻、繼承交叉問題予以回應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規範,但是股權作為一類財產,日益成為離婚、繼承家事案件的爭議標的,很多涉及與公司組織、內部治理、股東權利繼承的問題,公司法中均沒有相應的具體規定或規定過於粗線條。例如,如果股權被股東的多個後人繼承,繼受股東突破法定50人能否均予以登記為股東?繼承人如果繼承股東資格的權利被公司章程合法排除,如何保護該繼承人對所涉股權的財產性權利的繼承?在新公司法修訂徵求意見中,筆者曾經就相關高頻離婚、繼承與股權交叉問題,提出重視與關注的建議,具體可以看往期文章——《配偶權、繼承權與股東身份規範“衝突”及家事視角下法律建議》。這類交叉問題目前在新公司法中並沒有涉及,未來只能通過更多的司法案例暴露風險、引發更多的關注後形成法律共識。
最後,建議所有的企業主、創業者、投資人、高管人員,都建立自己的公司“權利和義務手冊”,明明白白創業、安安全全創富。
文章來源:薛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