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關於開曼群島信託
2020 年 12 月 9 日
通常會設立開曼信託主要目標為
遺產分配、個人財務、稅務或其他規劃
而在該目標中通常包含下列動機
- 撫養配偶及其子女
- 資產隔離,日後不受個人責任影響
- 盡可能降低相關稅負(ex.遺產稅、贈與稅…等)
- 規避民法中的特留份
- 保護家族財富,傳承家族企業
- 免去繁雜的遺囑認證,身故後有效的分配遺產
- 免受外匯管制
- 設立慈善機構或為其他慈善機構做準備
- 設立退休金或職員申購股權計畫
- 特定資產或一般投資的所有權
- 在企業融資交易中保護貸方
關於
開曼信託法
管轄開曼信託的主要法律為
《信託法》、《反詐欺法》、《永續法》
根據《信託法》規定
開曼法院享有在任何情形下變更信託的司法管轄權
且開曼法院擁有司法〝監督權〞
以處理開曼法律管轄的信託事宜
英國判例法在開曼被視為極具說服力的依據
在開曼群島中典型的信託形式可分為
- 全權信託
- 固定權益信託
- 慈善信託
- 設有保護人的信託
- 財產委託人的保留權
- STAR信託
- 豁免信託
除STAR信託及慈善信託沒有期限外
所有於1995年8月1日後設立的其他類別開曼信託
皆須遵守《永久權法》
該法條規定信託期限是不超過150年的固定期間
該法條亦採用“情事等待”原則
信託贈與不會因永久歸屬而失效
直至確定信託贈與不會在永久權期內進行歸屬
*情事等待原則
為了緩和「禁止永久持有規則」所產生的嚴厲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