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關於開曼群島信託

2020 年 12 月 9 日

 

通常會設立開曼信託主要目標為

遺產分配、個人財務、稅務或其他規劃

而在該目標中通常包含下列動機

  • 撫養配偶及其子女
  • 資產隔離,日後不受個人責任影響
  • 盡可能降低相關稅負(ex.遺產稅、贈與稅…等)
  • 規避民法中的特留份
  • 保護家族財富,傳承家族企業
  • 免去繁雜的遺囑認證,身故後有效的分配遺產
  • 免受外匯管制
  • 設立慈善機構或為其他慈善機構做準備
  • 設立退休金或職員申購股權計畫
  • 特定資產或一般投資的所有權
  • 在企業融資交易中保護貸方

 


 

關於

開曼信託法

管轄開曼信託的主要法律為

《信託法》、《反詐欺法》、《永續法》

根據《信託法》規定

開曼法院享有在任何情形下變更信託的司法管轄權

且開曼法院擁有司法〝監督權〞

以處理開曼法律管轄的信託事宜

英國判例法在開曼被視為極具說服力的依據

 


 

在開曼群島中典型的信託形式可分為

  • 全權信託
  • 固定權益信託
  • 慈善信託
  • 設有保護人的信託
  • 財產委託人的保留權
  • STAR信託
  • 豁免信託

 


 

除STAR信託及慈善信託沒有期限外

所有於1995年8月1日後設立的其他類別開曼信託

皆須遵守《永久權法》

該法條規定信託期限是不超過150年的固定期間

該法條亦採用“情事等待”原則

信託贈與不會因永久歸屬而失效

直至確定信託贈與不會在永久權期內進行歸屬

 

*情事等待原則

為了緩和「禁止永久持有規則」所產生的嚴厲的法律效果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07號10樓之1
02-2712-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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