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VCC-離岸基金新選擇
2020 年 11 月 18 日
爲進一步推動新加坡成爲更健全的國際基金管理中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及
公司監管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
正式啓動了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框架
可變資本公司法
VCC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ct)
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正式立法生效
爲新加坡基金引入了新的法律框架
VCC 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和信託外
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
獨立VCC
(獨立公司制基金常見結構)
獨立公司制基金與原有新加坡普通股份公司制基金架構類似
投資人是 VCC 的股東持有 VCC 股份
透過 VCC 進行投資
並透過VCC 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資產
VCC 須在 ACRA 註冊
並由一名合格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
並視需求聘請律師、會計師
行政管理、託管等服務機構
傘型VCC
(常見傘型基金結構)
在傘形基金結構中
一個 VCC 可設立數個不同的子基金
而每個子基金可進行不同的投資
投資人身爲 VCC 的股東並持有 VCC 的股份
且通過子基金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
VCC 內的每一個子基金
都必需在 ACRA 註冊
但它們並不具有
獨立於 VCC 的法人資格
每個子基金之間的
資產和債務相互隔離
而且任一子基金的資產
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
每個子基金可單獨進行清算
不同於獨立公司制基金
傘形基金的董事會、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和其他職務
都可以集中在 VCC 層面
可有效節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