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典型離岸信託類型大盤點,高淨值客戶如何篩選適配的離岸信託?
根據卓佳集團出具的數據報告顯示,2018年至2021年底期間內一共有381家中概股企業在美國/香港完成上市,其中包含香港聯交所上市企業262家,納斯達克上市企業77家,以及紐交所上市企業42家。根據統計,在381家中概股企業中,其中48.2%的企業設立了創始人/高管私人離岸家族信託,包括阿裏巴巴馬雲、京東劉強東、海底撈張勇夫婦、龍湖集團吳亞軍等知名企業家。
離岸信託到底是什麼?為何能吸引那麼多知名企業家選擇這個工具?實際上,離岸信託(通常稱為offshore trust)廣義上是指在本國之外設立的信託;狹義上則指適用離岸地區法律為信託准據法,以境外實體作為受託人設立的信託。常見的離岸地區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澤西島等。但是在眾多離岸信託類型中,高淨值客戶很難判斷自身及其家庭情況到底適合設立哪種類型的離岸信託。因此,筆者在本文中簡單分析各類典型離岸信託的區別與優勢,以供讀者參考。
開曼信託的優勢與特徵簡析
開曼群島(以下簡稱開曼)位於牙買加西北方268公里,邁阿密南方640公里的加勒比海中,由大開曼、小開曼和開曼布拉克3個島嶼組成。是英國在西加勒比群島的一塊海外屬地、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開曼的信託法律制度主要由2011年《信託法》(《Trusts Law》),2020年修訂的《銀行和信託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2020 Revision)以及《永續法案》(《Perpetuities Law》1999 Revision),《欺詐處置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1996 Revision)幾部主要法律構成。在開曼,信託的常見形式分為全權信託、固定收益信託、慈善信託、STAR信託和豁免信託等。
1.開曼作為離岸信託地的優勢
為了增強自身在離岸信託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開曼基於傳統的信託制度,做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首先,開曼是第一個進行權利保留立法的離岸信託地,明確規定委託人保留大部分權利不會影響信託的有效性,這類規定逐漸被其他離岸信託地所借鑒、採納;其次,開曼信託法規定,決定信託適用的法律時,法院會優先考慮委託人在信託檔中的選擇,只有當信託檔沒有做出相應選擇時,法院才會考慮其他情況;最後,開曼1989年出臺的《欺詐性轉移法案》也有效減少了信託的有效性被債權人挑戰的可能,成為眾多離岸信託地進行相關規則制定的藍本。
除開曼本身的制度優勢之外,開曼的稅種只有土地交易稅、印花稅、旅遊者住宿稅和營業執照稅,沒有開徵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也沒有任何的利息稅、資本增值稅、物業稅或遺產稅。開曼在1978年獲得一個皇家法令,即規定開曼可以享受永久性的稅收豁免權,且該法令至今有效。但是,需要注意,開曼與中國之間有稅收情報交換協議,雙方都加入了CRS。
此外,開曼也沒有外匯管制,允許黃金和外匯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對銀行存款額度也沒有限制,資金可靈活調動。
2.開曼經典信託類型-STAR信託
STAR是開曼《信託法》(《Trusts Law》)第八部分規定的Special Trusts-Alternative Regime(《開曼群島1997年特殊信託(選擇性機制)法案》)規則的縮寫,該規則稱為STAR規則,因此根據該規則成立的信託叫做STAR信託。
與開曼的普通信託制度相比,STAR信託更為靈活。在STAR規則下,高淨值人士既可以在信託中明確受益人,也可以僅規定信託目的。信託目的既可以是公益目的,也可以是私益目的。在STAR信託中,即使有明確的受益人,委託人也可以將受益人除獲得信託利益分配外的其他權利剝奪,即STAR信託的主要特點是將信託的受益權和強制執行信託條款的權利進行了分離,該信託中規定並強調了信託執行人的角色(Enforcer),信託的受益人不能直接對受託人提起訴訟,要求受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相關的資訊,只有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的信託執行人(Enforcer)或者法院通過法庭命令(Court Order)指定的人可以行使此項權利,這就避免了由於信託的受益人對於分配信託利益不滿意而導致起訴受託人的風險。除此之外,STAR信託具備如下特徵:
(1)設立信託的目的可以基於任何指定人士的利益或目的,只要該等目的是合法,且不違反公共政策。
(2)任何關於STAR信託的目標或者執行/管理方式的不確定性都可以由受託人/信託檔規定的其他人士,或法院(如需)解決,因此,避免了信託因不確定性而被宣告自始無效的風險。
(3)STAR信託的受託人必須是或者必須包含被許可在開曼開展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否則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4)STAR信託必須有一名執行人,該執行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實體,但不能是信託受益人。
(5)STAR信託可以創設為無限期信託,也可以在信託檔中約定期限,非常靈活,目前除了STAR信託外,開曼設立的其他的信託均要受《永續法案》(《Perpetuities Law》1999 Revision)的限制,即最長的存續期限為150年的限制。
(6)STAR信託不能直接持有開曼境內的土地,但可以持有在開曼境內持有土地的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的權益,對其他類型的財產幾乎無限制。
BVI信託的優勢與特徵簡析
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簡稱BVI),或“英屬維京群島”,又譯“英屬處女群島”,是英國海外領土,位於加勒比海地區,處於波多黎各以東。目前BVI和信託相關的成文法主要有《受託人法案》(《Trustee Ordinance Act 1961》),《2013和2015受託人變更法案》(《Trustee (Amendment) Acts of 2013 and 2015》),《2003特別信託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2003),這部法案在2013年被《2013特別信託變更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mendment) Act 2013)進行了修訂。
1.BVI作為離岸信託地的優勢
從合規角度講,BVI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加勒比地區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CFATF)和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三個組織的成員,並且同時列於三個組織的白名單中,符合各組織的標準性要求。同時,BVI的離岸金融服務體系性強,提供包括離岸信託、離岸公司在內的各項離岸業務。
目前,BVI開徵的稅種主要有:預提所得稅、社會保障稅、關稅、房地產稅、印花稅、旅店住宿稅、旅客離港稅等。其中,預提所得稅的稅基為個人儲蓄存款的利息收益,稅率為15%;中國境內公司向BVI公司支付利息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BVI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來自信託的收益是免所得稅的。需要提示的是,BVI也加入了CRS,與中國稅務機關之間有金融帳戶的自動資訊交換義務。
2.BVI經典信託類型-VISTA信託
VISTA規則來源於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特別信託法案》)的縮寫,根據VISTA規則設立的信託叫做VISTA信託。VISTA信託具備如下特徵:
(1)VISTA信託所持有的資產只能是BVI公司的股權,但對於受監管行業的公司,如受BVI《銀行和信託公司法案》(《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保險法》(《Insurance Act》)監管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股權是不能作為信託財產設立VISTA信託的。
(2)受託人必須包含一個在BVI執業的信託公司,還需要適用BVI的法律作為准據法。
(3)雖然受託人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權,但不享有投票、要求公司支付紅利、任命和開除公司董事等的實質權利。在VISTA信託中,受託人對於信託持有的公司的運營不得干預,如果受託人違背了不介入公司運營管理的要求,信託的受益人或公司的董事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出異議。但信託契約中約定了受託人需履行監督職能的除外。
(4)VISTA信託直接將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免除,並且規定受託人沒有義務監督其下屬公司的經營,免除了受託人因下屬公司經營不善而遭受損失的責任。
(5)VISTA信託的存續期限較久,可以達到360年。
澤西信託的優勢與特徵簡析
澤西島(Jersey Island),地處英國群島與歐洲大陸的環抱之中,位於諾曼第半島外海20公里處的海面上,是英國三大皇家屬地之一。澤西島信託制度主要依據1984年《信託(澤西島)法》(1989年、1991年、1996年、2006年、2012年和2013年修訂)建立。
1.澤西島作為離岸信託地的優勢
《信託(澤西島)法》保護大多數澤西信託免受“強制繼承”索賠。這些條款也阻止了基於此類索賠的外國判決在澤西島得到承認或執行的可能。但需要注意,這些規定可能不適用於由澤西島居民設立的信託。目前澤西島沒有資本稅及遺產稅,但澤西島的稅務居民需繳納所得稅。如在澤西島設立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均為非澤西島稅務居民,受益人收到的來源於該澤西島信託的信託利益是免稅的(包括信託利益及來自澤西銀行的存款利息),這種稅收豁免是自動的,不需要申請。
2.澤西島信託的特徵
澤西島信託具備如下特徵:
(1)澤西島信託的存續時間是永久存續,可以實現高淨值客戶家族財富永續傳承的需求。
(2)澤西島信託的稅收規則相對簡單,前提是信託的受益人不是澤西島稅務居民。一般情況下,對於沒有澤西島稅務居民受益人的信託來說,在該信託進行信託利益分配時,需要徵稅標準如下:①僅對來自澤西島的收入徵稅;②受託人收到澤西銀行存款利息時,不將其視為來自於澤西島的收入。
(3)澤西島法院對在澤西島設立的信託有管轄權,保證外國法院的判決不得在澤西島獲得承認與執行。
(4)澤西島信託通常包含“免責條款”(Anti-Bartlett clause 反巴特利特條款)[1],並且可以設立目的信託,專門用於持有受控公司的股權,而受託人沒有義務干預受控公司的管理。
高淨值客戶該如何選擇離岸
信託設立地?
實務中,大部分高淨值客戶選擇設立離岸信託很重要的一個目標就是希望“資產隱形”。但需要提示高淨值人士注意的是,自2018年以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啟動了共同申報準則(CRS),開曼、BVI等離岸金融中心均加入了《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這意味著自此之後,開曼、BVI等地要求需將非當地居民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至該帳戶持有人的國籍國。
此外,雖然在開曼等離岸地設置信託的靈活性和個性化程度較高,但2018年底,開曼通過了《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開曼註冊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在境內有實際存在且獨立經營的實質性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在聘請員工數量、辦公場所等方面均有具體的要求,這使得通過在開曼設立一個SPV公司來優化離岸信託整體架構的成本變得更高。
隨著全球反避稅、反洗錢政策的頻繁推出,以設立離岸信託來達到“資產隱形”的目標將難以實現,甚至在全球範圍內“稅收窪地”也將逐步成為歷史。因此,建議高淨值人士在選擇離岸信託設立地時,需要更多考慮未來其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國籍身份規劃、家族企業經營發展計畫及全球資產配置等因素,合理合法地設立離岸信託。
工具是中性的,合理合規選擇、妥善使用工具則是守富的第一道“關卡”。
文章來源:薛京律師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