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發展多年仍陷困境,股權慈善信託如何破冰?業界建言
儘管慈善信託已歷經多年的加速發展,其整體狀況卻依然面臨諸多困境。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獲悉,某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原計畫將其持有的部分股票捐贈給當地的慈善機構,旨在設立一項專項慈善信託,用於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然而,在實踐操作過程中,該計畫卻在“非交易過戶”環節遭遇了重重阻礙,導致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來推進其公益事業。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由於當前相關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慈善信託在發展規模和多樣性上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為此,有關人士紛紛呼籲,應當儘快健全慈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並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慈善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
慈善信託的“非交易過戶”困境
近年來,儘管慈善信託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但由於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慈善信託在慈善捐贈領域的規模占比仍遠未達到理想狀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以股權、房產、知識產權、藝術品、有價證券等非貨幣性財產設立信託仍面臨著諸多困難。
近期,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深市一家市值約百億的上市公司,其實際控制人計畫向某慈善會捐贈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超過5%。這一舉措旨在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彰顯企業的社會責任感。
根據記者獲取的慈善信託方案,該慈善會是一家在民政部門登記並具有公募資質的公益性非營利性慈善組織。為此,北京某信託機構與該慈善會共同籌畫設立一個雙受託人的慈善信託計畫。在這一計畫中,慈善會主要負責慈善專案的遴選和執行,而信託公司則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包括獨立核算、資訊披露等關鍵工作。
然而,將上市公司股權類資產作為公益信託資產在實際操作中卻遭遇到了不小的難題。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於繼承、捐贈等情形)》,證券非交易過戶的情形確實包括捐贈所涉證券過戶,但具體是指向基金會捐贈所涉證券過戶,且基金會必須是在民政部門登記並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不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
一名接近中登公司的人士對此進行瞭解釋,目前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的相關政策及規則,僅支持向已在民政部門登記並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進行捐贈的證券過戶,而不支持因成立信託所涉及的證券過戶。這一限制使得上市公司股權慈善信託無法通過非交易過戶的方式實現,從而影響了實控人及大股東公益慈善意願的實現。
前述信託機構的代理律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目前的“非交易過戶細則”主要關注慈善捐贈而未涉及慈善信託,這導致上市公司股權慈善信託在實踐中面臨困境。此外,我國的《信託法》已多年未修訂,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業務規則在制定之初也未能充分考慮到設立公益信託的需求。因此,股權類公益信託的設立在制度上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針對這一現狀,業內專家呼籲相關部門應儘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特別是針對慈善信託的非交易過戶問題,應制定明確的操作規範和流程,以促進慈善信託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對於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進一步完善,以激發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
呼籲健全慈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
慈善信託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增進人民福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慈善信託面臨著“非交易過戶”和“高額稅收”等多重困境,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完善,嚴重制約了慈善信託的發展。
我國《慈善法》和《慈善信託管理辦法》雖已明確規定慈善信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具體操作細則的缺失使得這一政策難以落地。目前,慈善信託無法為委託人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導致委託人無法直接享受稅收優惠,只能繞道慈善基金會設立慈善信託,這無疑增加了專案成本,降低了效率。
更為嚴重的是,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非貨幣類財產難以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進入慈善信託,這導致委託人在設立慈善信託時可能面臨高額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負擔。這不僅增加了委託人的經濟壓力,也大大限制了他們設立慈善信託的意願,阻礙了慈善信託的健康發展。
因此,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儘快完善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出臺具體的操作細則,以確保政策的有效落地。首先,應授予信託公司在設立慈善信託時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的權利,使委託人能夠直接享受稅收優惠。其次,應完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建設,為非貨幣類財產的非交易過戶提供便利,降低委託人的稅收負擔。此外,還應逐步完善以非貨幣性財產設立慈善信託涉及的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為慈善信託的發展提供全面的稅收支持。
慈善信託的發展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夠積極回應這一呼籲,儘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為慈善信託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時,我們也呼籲更多的社會力量關注慈善信託事業,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共同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文章資訊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