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家族+慈善並行,慈善信託架構如何搭建?
從巴菲特到比爾蓋茨,從紮克伯格到國內一眾互聯網大佬,大家不約而同選擇慈善信託落實公益追求,實現社會理想。
近年來,隨著全球財富的持續增長,越來越多的中高淨值人群也紛紛投身公益慈善事業,慈善信託正在成為必選項……
目前,國內企業和高收入人群從事慈善事業的主要路徑有:直接捐贈、設立基金會、設立慈善信託。
本文主要探討,在當前法律制度下,如何搭建慈善信託及其實施要點,希望為您的家族傳承帶來啟發。
01 慈善信託的“角色設計”
慈善信託屬於信託的一種,且是一種公益信託,要求委託人必須基於慈善的目的設立信託,且信託必須從事慈善活動,不可用於私益。在角色設計上,與普通信託相同的是,它也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三個角色,與普通信託不同的是,法律對以上三個角色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另外還可以增添監察人、專案執行人、決策委員會等角色。
1.受託人的設計
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只能由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可以是一個,也可同時委任兩個。實踐中,通常由家族基金會和/或者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
一方面可借助信託公司充分發揮其在慈善信託產品設計和投資管理方面的優勢;
另一方面也可實現家族基金會對慈善信託的高效管理,此外,若基金會獲得了免稅資格,還能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發票進行稅收抵扣,彌補了慈善信託在稅收優惠方面的缺陷。
2.受益人的設計
慈善信託的受益人不能由委託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託人或受託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且通常受益人不可以為特定人士。
3.監察人的設計
監察人這一角色的設計,主要是為了監督受託人,確保信託檔及慈善目的得以妥善落實,保護受益人利益,通常由律所擔任。委託人也可指定家庭成員擔任監察人,對受託人管理慈善信託的程式和效果進行監督。
4.專案執行人
執行人在慈善信託中,主要負責慈善專案的執行工作,根據慈善專案計畫,具體運用信託財產,執行人可以由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擔任。為確保委託人財產的合理使用,實踐中專案執行人有時也由委託人自行擔任或委派代表擔任。
5.決策委員會
可在慈善信託中設立高淨值家族人員參與管理的平臺——決策委員會,由家族成員擔任慈善信託決策委員會委員,對慈善信託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如選定慈善專案、決定重大投資、批准資訊披露報告等。此外,每一單慈善信託均須披露年度報告,接受監察人、備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多重監督。
02 慈善信託的架構搭建
實踐中,根據捐贈資產類別的不同,或對慈善信託管理的要求,可以通過對慈善信託委託人、受託人等方面的設計搭建不同的慈善信託架構,更好地實現慈善目的。常見的慈善信託架構有:“家族+慈善”的母子信託、“家族+慈善的”並行信託、單一受託人信託(慈善組織、信託公司、家族基金會)、雙受託人信託(慈善組織、信託公司、家族基金會任意二者結合)。
1.“家族+慈善”的母子信託
在該模式下,委託人以信託資金設立母信託,信託檔明確約定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包括以現金形式的信託利益設立慈善信託(即子信託);母信託按照信託檔約定將信託資金進行投資運用,獲得現金回流後以母信託作為委託人,將獲得的部分現金形式的信託利益設立慈善信託,所有的慈善相關活動均通過慈善信託完成。此種情形下,一方面委託人在母信託層面可以靈活約定設立子信託的條件、期間、金額,可保留獲得部分信託利益或實現其他私益目的的權利,另一方面子信託是一個純粹的慈善信託,實現了委託人的慈善目的,也可以享受慈善信託專有優惠政策。
2.“家族+慈善”並行信託
在該模式下,委託人設立並行的家族信託和慈善信託。家族信託負責信託財產保值增值,部分收益注入慈善信託,為慈善信託提供持續資金來源,本金及剩餘收益則歸家庭成員。慈善信託運用家族信託提供的資金持續開展慈善活動。分別設立家族信託與慈善信託的好處是,可以讓受託人更加專注各自的信託目的。家族信託的目的是財產保值增值,避免因為慈善資金安全性要求而限制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有助於提高財產投資收益。慈善信託的目的是公益慈善,專案資金由家族信託持續提供,受託人可以專注於慈善專案實施,提升慈善效果。
3.雙受託人信託
委託人已經設立家族基金會的,可由信託公司和家族基金會共同擔任受託人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與基金會做好專業分工,其中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帳戶開立、信託財產投資、信託利益支付等工作,基金會主要負責慈善專案實施與管理。雙方應確定主要受託人,負責慈善信託備案工作。在發揮專業分工優勢的同時,事關慈善信託目的實現的重要事項,還應建立“對內共同決策、對外共同代表”機制,使共同受託人雙方對信託運行中的重要事務進行充分的溝通和討論。
03 慈善信託的實施要點
做好慈善信託角色安排和架構設計後,為保證慈善信託能夠順利實現其目的,實施中還應當注意一下要點:
1.做好委託人權利繼承安排
做好委託人在發生身故以及失去意識能力與行為能力、被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下的權利繼承安排。
明確委託人出現特殊情形時信託決策機制安排。當委託人出現特殊情形而無法承擔信託檔約定的決策職責時,可要求受託人將重要信託事務事前函告監察人。在約定時間內監察人未提出異議的,受託人有權執行。慈善信託的監察人由自然人(如委託人家庭成員)擔任的,也應明確監察人出現特殊情形時,後任監察人產生機制,包括後任監察人的資格要求、生效條件和產生方式等。
2.對委託人適當權利的制衡
我國家族慈善信託的委託人往往要求保留較大的權利。如通過成立由委託人及家族成員控制的“董事會”、“管理委員會”等決策機構,由其負責慈善專案選定、信託財產投資等重要事項決策;受託人僅根據決策機構通過的決定執行信託事務。
我國《信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信託的受託人應當“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必須為社會公眾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當委託人利益和受益人利益發生衝突時,慈善受託人必須堅決地維護受益人利益,也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信託治理機制安排中,要對委託人自行積極管理慈善信託的權利加以約束。受託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防範慈善信託運行中的重大風險。如出現選定的受益人與委託人存在利害關係等情形時,或者決策機構決定可能導致信託財產面臨重大損失的,受託人應當有不執行決策機構決定的權利。
3.重視慈善支出實現
法律上,慈善信託充分尊重委託人意思自治,每年的慈善支出金額或比例沒有硬性規定,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靈活約定即可,實際慈善支出的執行情況通過慈善信託年度報告向社會公開。但是慈善信託以慈善為目的,如果僅重視財產轉移和財產投資管理,卻忽視了慈善支出和社會責任,不僅慈善信託的本源價值沒有發揮,還容易將慈善信託陷於“避稅工具”的不利境地。
實踐中,有部分慈善信託的在一些年度並未發生慈善支出,其原因有:成立時間較短而尚未發生支出,信託檔約定若干年內暫不進行支出,所投資產尚未實現收益而未能實現支出等。
為保障慈善支出的實現,受託人應從三個方面把好關:一是把好慈善方向關。信託設立前對擬支持的慈善領域和專案方向作出規劃,根據慈善專案開展需要,在信託檔中約定慈善信託年度支出金額或比例;二是把好慈善財產關。關注慈善信託初始財產的變現能力,對於以短期內較難變現的股權或藝術品設立慈善信託的,需要與委託人作出安排,保證慈善支出資金來源。三是把好決策關。為確保在信託檔約定期限內實現慈善支出,受託人應當在慈善支出決策中保留一定的自主權,防止出現決策僵局導致慈善活動無法開展的情況發生。
此外,目前我國關於慈善事業的法律制度與稅收優惠仍待細化,因此,在慈善信託實施時,還應當考慮稅收優惠的因素。但可以預測的是,國家在穩步推進共同富裕的同時,我國的慈善事業也必將迎來新的繁榮!
文章來源:惠 裕 全 球 家 族 智 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