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VCC-離岸基金新選擇

2020 年 11 月 18 日

爲進一步推動新加坡成爲更健全的國際基金管理中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及

公司監管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

正式啓動了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框架

 


 

可變資本公司法

VCC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ct)

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正式立法生效

爲新加坡基金引入了新的法律框架

VCC 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和信託外

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

 


 

獨立VCC

(獨立公司制基金常見結構)

獨立公司制基金與原有新加坡普通股份公司制基金架構類似

投資人是 VCC 的股東持有 VCC 股份

透過 VCC 進行投資

並透過VCC 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資產

VCC 須在 ACRA 註冊

並由一名合格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

並視需求聘請律師、會計師

行政管理、託管等服務機構

 


傘型VCC

(常見傘型基金結構)

在傘形基金結構中

一個 VCC 可設立數個不同的子基金

而每個子基金可進行不同的投資

投資人身爲 VCC 的股東並持有 VCC 的股份

且通過子基金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

VCC 內的每一個子基金

都必需在 ACRA 註冊

但它們並不具有

獨立於 VCC 的法人資格

每個子基金之間的

資產和債務相互隔離

而且任一子基金的資產

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

每個子基金可單獨進行清算

不同於獨立公司制基金

傘形基金的董事會、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和其他職務

都可以集中在 VCC 層面

可有效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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