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好文香港承認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解析加密貨幣交易所Gatecoin案
虛擬貨幣訊息
- 傳統金融進入香港 Web3 虛擬資產市場的合規路徑
隨著去年 10 月《關於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的提出,香港虛擬資產VASP制度“加密新政”已於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這是有史以來我國虛擬資產行業的重大利好,各方勢力早已蠢蠢欲動,積極備戰香港 Web3 虛擬資產市場。
對比 1 萬億規模的虛擬資產市場與 487 萬億規模的傳統金融市場,作為金融“六邊形戰士”的香港,能否借助這波風口成為數字世界的金融中心,很大原因將取決於傳統金融的支持和引導。本文將從香港 VASP 制度的規管對象(虛擬資產中心化交易所)之生態定位,香港金融牌照的虛擬資產市場准入,並結合目前各方勢力備戰的情況,嘗試梳理出一條傳統金融進入香港 Web3 虛擬資產市場的合規路徑。
- 香港虛擬資產金融牌照的准入
相比美國 Coinbase 大而全的生態定位,以及眾多“相對應”的監管框架,目前香港全新的 VASP 制度暫時僅僅只針對 CEX 平臺。如果一個市場只有平臺和客戶,就無法形成繁榮多樣性的生態,所以我們還需要將資產管理、投顧諮詢等服務帶進來。想要香港 Web3 虛擬資產市場的繁榮發展,必定離不開傳統金融的支持與引導。以下將通過梳理香港證監會(SFC)的 10 類金融規管牌照(由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精心整理),來進一步理清傳統金融進入香港 Web3 虛擬資產市場的合規路徑。
香港法院在 Gatecoin 案中承認加密貨幣為財產
近年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逐漸對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進行了認可。
香港法律和司法系統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承認加密貨幣是可以“信託持有”的財產。
該決定是在涉及現已倒閉的加密貨幣交易所 Gatecoin 的訴訟中達成的。
據4 月 18 日報道此案的 Hogan Lovells 律師事務所稱,主持此案的 Linda Chan 法官宣佈,香港對“財產”的定義很寬泛,其廣泛含義包括加密貨幣。
該裁決與中國大陸和英國做出的類似決定一致美國國稅局(IRS)也將加密貨幣視為稅收財產。
在英國,一個政府資助的法律委員會發現,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現行法律,加密貨幣可以歸類為一種新型財產。
Gatecoin 案例
在試圖從一家前支付服務提供商處收回有爭議的資金後,Gatecoin 於 2019 年宣佈關閉和清算。根據 Hogan Lovells 的報告,清算人就 Gatecoin 持有的加密貨幣是否應被視為信託財產,或者是否應將其提供給債權人的一般機構,向法院尋求指示。該交易所在 2022 年 10 月持有價值超過 1780 萬美元的加密貨幣。
儘管法院承認加密貨幣可以以信託形式持有,但最終認定在 Gatecoin 案中並未建立信託。
針對案中關於財產定義的四個要素,法庭逐個進行了論證並得出加密貨幣是財產的結論。
- 加密貨幣是可定義的:因為分配給加密貨幣錢包的公鑰易於識別、足夠獨特,並且能夠分配給唯一的個人帳戶持有人。
- 加密貨幣是可被第三方識別的:因為只有私鑰持有者才能訪問加密貨幣並將其在不同錢包間轉移。
- 加密貨幣是可以被第三方取得的:加密貨幣是活躍交易市場的主體,在活躍交易市場中,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得到尊重並且第三方會希望獲得財產的所有權。
- 加密貨幣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或穩定性:加密貨幣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被記錄在區塊鏈上。
在著名的新加坡Cryptopia交易平臺破產案中,法院認定了用戶與交易平臺之間成立了明示信託關係,因為滿足了設立信託關係的上述三個確定性條件。Gatecoin案的這一裁決結果意味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立場與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趨於一致。
加密貨幣是否由Gatecoin以信託方式為客戶託管?
清盤官提供了三套不同時期的條款,分別是由A組客戶簽署的“2016年條款”、B組客戶簽署的“信託條款”和C組客戶簽署的“2018年條款”。
清盤官認為,A組和B組客戶的貨幣是由Gatecoin以信託方式託管的,C組客戶只能就貨幣向Gatecoin基於合同提出索賠,而不能主張其為信託財產。
對此,香港法院的裁決進行了論述。裁決書中提到,信託的設立需要滿足三個“確定性”條件,分別是標的物的確定性、對象的確定性和意圖的確定性。
本案的事實滿足標的物和對象的確定性條件,因為客戶可以依據Gatecoin私人交易分類賬的金額記錄對加密貨幣的比例份額進行索賠(標的物的確定性)。同時,信託的受益人及其索賠的範圍可以從私人交易分類賬中確定(對象的確定性)。對於意圖的確定性這一條件,未能滿足。
在審查了每一套條款後,法院認為,Gatecoin是否為客戶託管貨幣,應通過解釋“2018年條款”來確定。早期版本的條款(即“2016年條款”和“信託條款”)不再適用,因為它們被2018年3月生效的“2018年條款”取代了,只有同意“2018年條款”,他們才能繼續訪問和使用Gatecoin網站/平臺,用其帳戶中的貨幣進行交易。
法院隨後認定,就“2018年條款”而言,這些貨幣並非作為信託財產給Gatecoin管理,因為Gatecoin明確表示不承擔信託責任;未將自身資產與客戶的資產進行隔離;可以持有加密貨幣的增值,例如Gatecoin將有權獲得任何空投或由分叉創建的加密貨幣;可以將客戶資產用於自身經營或其他目的;沒有被要求在帳戶上持有同等數量的客戶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客戶資產作為自身資產,而將客戶存款作為負債。
法院還指出,A組和B組的極少數客戶可能在“2018年條款”生效之前就註冊了帳戶,並且直到Gatecoin清算之日都從未訪問過Gatecoin的網站,這些客戶與Gatecoin的關係應受“2016年條款”和/或隨後的“信託條款”(而不是2018年條款)管轄。對於這類客戶,意圖的確定性條件是滿足的,因為“信託條款”(取代了“2016年條款”)包含明確的信託用語,並承認加密貨幣的增值屬於客戶。
因此,它們清楚地表明瞭Gatecoin和相關客戶的共同意圖,即平臺上的貨幣是由Gatecoin為這些客戶管理的。
有鑒於此,信託關係成立了。
法院思考的另一問題是,加密貨幣缺乏隔離,這一特徵是否足以否認信託的存在?
答案是否定的。
- 由於客戶的貨幣金額被記錄在Gatecoin的內部分類賬中,並且客戶根據其帳戶中的信用餘額按比例共同擁有和分享每一種加密貨幣和法定貨幣,因此標的物具有確定性。即確定性可以來自於對不可分割大宗物品的主張比例份額;
- 作為信託受益人的對象是確定的,他們的權利主張範圍在Gatecoin的內部分類賬中可以隨時確定。
加密貨幣在中國內地的未來?
正如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中國內地仍然普遍禁止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例如,2021 年 9 月,PBOC同中國內地其他九個部委和司法機構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2021 中國人民銀行通知”),[9] 其中指出與加密貨幣相關的商業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加密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居民提供的服務也屬於非法金融活動。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通知特別提到: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仲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儘管 2021 年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全面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活動,但部分加密貨幣使用的新型數字技術,例如數字憑證、分佈式帳本、區塊鏈技術等等對金融體系完善與發展依然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同時,在2013年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正式承認加密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此後司法案例和工作會議紀要對此也予以認可,體現了中國內地政府部門在加密貨幣監管政策方面的一致性和延續性。
近幾年,全球加密貨幣市場動盪不安,多家加密財產相關公司接連破產。
今年6月初,加密貨幣市場崩盤,價格急劇下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接連對佔據全球加密貨幣市場一半份額的兩大巨頭加密資產交易所Coinbase和Binance提起訴訟,全球加強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態度顯著。
值此幣圈遭受重創之際,香港卻秉承開放態度,致力於打造全球加密貨幣中心城市。2022年10月31日,香港政府發佈《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宣告了成為全球虛擬資產中心城市的決心。2023年4月,香港舉辦了Web3.0 嘉年華,Web3.0區塊鏈技術的核心產品就是加密貨幣。2023年6月1日開始,個人也可直接進行加密貨幣交易。
Gatecoin案將加密貨幣認定為資產,並可以加密貨幣為資產設立信託關係,明確釋放加密貨幣作為財產權的客體將受司法保護,極大增強投資者信心,各大加密公司與散戶將逐步佈局香港,可以預見加密貨幣市場將在香港進入加速發展階段。
香港在國家改革開放進程中發揮了獨特作用,發展加密貨幣市場是“一國兩制”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不過在這一過程中,也要充分吸取全球加密市場的監管經驗,由於加密貨幣去中心化的特性,面臨著跨境管轄、數據安全保護、投資者資產和權益保護、稅收繳納、黑市交易等國際犯罪等等問題。
如何將監管前置,如何做好全流程監管,如何配套立法、執法與司法保障,無不考驗著管理者的智慧。香港加密貨幣市場未來的發展,將吸引越來越多來自全球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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